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某省省直機關原副局長李某赴境外參加短期培訓。其間,李某禁不住境外間諜組織代理人劉某(另案處理)美色誘惑,被境外間諜組織人員當場捕獲并拍攝裸照。境外間諜組織以此要挾李某,李某無奈履行了參加間諜組織的手續。回國后,李某存在僥幸心理,并未向組織匯報自己被威脅加入境外間諜組織的事情。2014年2月,李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多份工作文件私自拷貝后交予劉某,由其轉交境外間諜組織。經鑒定,其中包含1份秘密級國家秘密。事件發生后,李某被以間諜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案例警示:
控制脅迫,亦即通過了解、發現、掌握的對象名譽、地位的隱私或犯罪證據,作為要挾手段,迫使其就范。在眾多陷阱中,情報機關設置的色情陷阱最為常見。案例中,李某就是在赴境外短期培訓期間,落入了境外間諜組織代理人劉某的美色陷阱,被境外間諜組織人員當場捕獲并拍攝裸照。這一把柄導致李某被要挾加入間諜組織,并利用職務之便實施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像李某這樣意志不堅定、存貪欲色念的人極易成為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棋子,被拉攏策反,實施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間諜行為。對于間諜竊密、泄密犯罪,應當按照我國刑法有關間諜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等罪名嚴懲不貸。
預防措施:
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境或者出國旅游時,不要隨便暴露身份,不要出入涉黃、賭博等復雜場所,不要隨便接觸來路不明的人,防止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攀拉;與境外人員接觸過程中,不要談論敏感話題。在特定環境下誤入歧途,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應及時向我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公司因公或因私出國(境)均有完善的制度保證,嚴格的審批流程。各類登記備案人員的出國(境)證件均由專人管理,建立臺賬,定期與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對照核實,保證登記備案“應備盡備”,相關證件“應收盡收”。同時,對通過審核審批的出國(境)人員行前進行保密提醒,返回后進行回訪,了解出國(境)整體情況,及時堵塞漏洞,保證國家秘密安全。
(通訊員:李靳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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