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曾任我國某航空研究所副總設計師的王某某及其妻子趙某某,參與了多項國家重點涉密項目的研制,兩人均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他們向單位隱瞞情況,偽造材料,私自申領因私護照,并通過移民中介公司辦理移民某西方國家的全部手續。2002年春節期間,兩人攜子秘密前往該西方國家。王某某到達國外后,一直在該國從事航空領域相關工作。2017年11月,王某某夫婦利用外籍身份入境,回陜西老家探親,在西安咸陽國際機場落網。2019年11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叛逃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趙某某有期徒刑兩年。
案例警示:
叛逃是一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會導致其知悉、掌握的國家秘密失控、泄露,對國家安全和利益構成極大的威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無論何時、在何種情況下叛逃都構成叛逃罪,應當追究相應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由此可見,掌握國家秘密叛逃的行為,比普通叛逃罪的危害更為嚴重。
本案例中,王、趙夫婦二人的叛逃行為可謂處心積慮。他們向單位隱瞞情況,偽造材料,私自申領因私護照,并通過移民中介公司辦理移民某西方國家的全部手續。全家移民到某西方國家,王某某一直在該國從事與原所在工作單位相同領域的“老本行”,這就給其在原工作崗位掌握和知悉的我國大量科研秘密帶來嚴重威脅。
預防措施:
為了防止掌握國家秘密的涉密人員叛逃行為發生,保密法明確規定了涉密人員出境審批和離崗離職脫密期管理制度。保密法第三十七條要求,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第三十八條強調,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所謂脫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從就業、出境等方面對離崗離職涉密人員采取限制措施。特別強調,未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服務。
公司在涉密人員日常管理中嚴格執行相關保密法律法規和公司的保密工作制度,對所有涉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的因私出入境證件統一集中管理,并在出入境管理機構備案。相關人員如需出境,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核審批手續,執行行前提醒,返回進行回訪,確保人員出境期間全過程受控,保證國家秘密安全。
(通訊員:李靳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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